(2014)河民初字第2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梅诉被告李宗然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民初字第2782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74年12月6日生。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75年12月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国峰审 判 员 庄桂芹人民陪审员 王 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