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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初字第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韩红艳、唐红艳等与刘满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红艳,唐红艳,陈冬梅,刘满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00661号原告韩红艳,女,1980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确山县。原告唐红艳,女,1976年4月5日生,汉族,住确山县。原告陈冬梅,女,1976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确山县。被告刘满良,男,1974年9月7日生,汉族,住确山县。委托代理人豆献威,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韩红艳、陈冬梅、唐红艳诉被告刘满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秀枝审 判 员  易成玉人民陪审员  杨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尚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