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一初字第18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彭某与陈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陈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一初字第1812-2号原告彭某。担保人广西南宁某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41号中鼎·万象东方C单元C510号。法定代表人,彭某。被告陈某。第三人黄某。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西民一初字第1812-1号保全裁定书。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陈某名下桂A×××××汽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广西南宁某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桂A×××××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姜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