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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08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孟秀凤等与北京金鹏混凝土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08963号本院2015年5月20日对原告孟秀凤、纪兴国、纪春燕、郭桂荣、纪福喜与被告北京金鹏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0896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判决书中的所有“纪宝贵”应更正为“纪保贵”。原判决书中的所有“郭贵荣”应更正为“郭桂荣”。原判决书中的所有“纪春艳”应更正为“纪春燕”。审 判 长  文军丽人民陪审员  张克敏人民陪审员  易献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沈双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