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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1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秦路路与被上诉人王道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路路,王道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18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路路,无业。委托代理人薛丽萍,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道峰,无业。上诉人秦路路因与被上诉人王道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4)玄民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秦路路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秦路路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秦路路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秦路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源源审 判 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张卓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映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