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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钱利诉陈永利、张宏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利,陈永利,张宏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565号原告钱利,男,汉族,1980年11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写国新,民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陈永利,男,汉族,1987年9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张宏豪,男,汉族,1989年1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原告钱利诉被告陈永利、张宏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钱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钱利负担。审判员  朱希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其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