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钱利诉陈永利、张宏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利,陈永利,张宏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565号原告钱利,男,汉族,1980年11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写国新,民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陈永利,男,汉族,1987年9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张宏豪,男,汉族,1989年1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原告钱利诉被告陈永利、张宏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钱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钱利负担。审判员 朱希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其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