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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商初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李冬梅与王兴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梅,王兴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保字第114号原告李冬梅,女,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工人。被告王兴友,男,1968年2月6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冬梅诉被告王兴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冬梅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留被告王兴友在北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款40500.00元,并用李冬梅所有的住宅(面积76.90平方米)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冬梅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李冬梅所有的住宅(面积76.90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屋不准许买卖及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不准许抵押、抵债、损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光明审 判 员  杨洪林人民陪审员  徐国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