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民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杭州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刘刚与刘刚、第三人深圳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易才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刘刚,深圳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广州智唯易才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764号原告杭州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大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洲良。被告刘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顾俊、祁玲萍,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深圳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吉峰。第三人广州智唯易才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吉峰。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杭州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德邦公司”)诉被告刘刚、第三人深圳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易才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深圳易才公司申请追加广州智唯易才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智唯公司”)为案件当事人,本院依法追加广州智唯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因原告杭州德邦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第三次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依法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杭州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晓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严莺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