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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营)民初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刘伟与姚克军、程丰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营)民初字第1341号原告刘伟。委托代理人张颖,山东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克军。被告程丰彩。被告临朐县宝兴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098743-4地址:临朐县东城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程丰彩,董事长。被告山东奔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地址:临朐县辛寨镇西半中村。法定代表人姚克军,经理。被告潍坊中冠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地址:临朐县七贤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李培增,经理。被告李培增。被告程丰霞。被告李培贞。本院受理的原告刘伟诉被告姚克军等八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6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勤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