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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民初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与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陈春成、陈平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游云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民初字第00192号原告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县常兴镇马家渭河大桥北侧。法定代表人张建雄,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虎林,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罗利军,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原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法定代表人姜永军,董事长。被告游云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游云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长会审 判 员  杨喜莲人民陪审员  李炳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春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