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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银执字第1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宁夏华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郑贇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银执字第184-2号申请执行人宁夏华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南薰西路长城花园44号楼1-2号。法定代表人朱建萍,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郑赟,男,汉族,1969年12月6日出生,住银川市兴庆区临湖小区*******号。委托代理人郑艳,银川昌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被执行人宋敏,女,汉族,1953年6月26日出生,住银川市兴庆区临湖小区*******号。委托代理人郑艳,银川昌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被执行人银川昌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银川德胜工业园区新胜东路30号。法定代表人郑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艳,银川昌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本院在执行宁夏华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赟、银川昌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宋敏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银川昌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财产已经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评估、拍卖,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琳巧代理审判员  乔 强代理审判员  杨 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孟 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