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刑执字第1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吕述会犯诈骗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述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1518号罪犯吕述会,现在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赣榆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9日作出(2011)赣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述会犯诈骗罪,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5月10日经本院以(2013)镇刑执字第214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5年12月15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于2015年4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认为,罪犯吕述会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外协加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财产类判决未履行。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吕述会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吕述会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述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五日(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5月2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邰玉妹审判员 杨道骏审判员 潘启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