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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志执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郭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志执字第0033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1963年3月18日生。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1969年1月2日生。被执行人胡某某,男,汉族,1970年11月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3)志民初字第00744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60000元,支付从2013年9月5日起借贷申请执行人40000元现金按月利息2.5%计算至还款之日的利息,执行费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某某、胡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履行了案件款本利共计71000元,下余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人将案件款全部领走,该案已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3)志民初字第007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毅执行员 牛怀文执行员 曹树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