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盐民初字第2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2629号原告赵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赵洪碧。被告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冯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诉讼费13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金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