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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冠商初字第1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冠县第二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赵留军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冠县第二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赵留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冠商初字第1736号原告冠县第二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冠县建设北路。法定代表人张增根,该公司经理。原告赵留军,居民。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卢继圣,山东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公司,住所地:冠县振兴路东首车管所西300米。负责人高庆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忠波,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冠县第二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赵留军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公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冠县第二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赵留军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冠县第二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赵留军在诉讼过程中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冠县第二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赵留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周丽娜审 判 员  王 利人民陪审员  李甲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齐星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