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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执字第1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朱致赏与高寿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致赏,高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普执字第1622号申请执行人朱致赏,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高寿海,男,1949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本院在执行朱致赏与高寿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寿海下落不明,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普民四(民)初字第18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世平审判员  邱建忠审判员  朱海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