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执字第1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朱致赏与高寿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致赏,高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普执字第1622号申请执行人朱致赏,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高寿海,男,1949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本院在执行朱致赏与高寿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寿海下落不明,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普民四(民)初字第18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世平审判员 邱建忠审判员 朱海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