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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二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治与被告刘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治,刘永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二初字第116号原告王治,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永平,男,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治与被告刘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治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治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治撤回对被告刘永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王治负担。审 判 长  刘海浪代理审判员  王 蓓人民陪审员  尹 青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侯文君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