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唐某某诉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682号原告唐某某,女,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人,农民。被告易某某,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对被告易某某的离婚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欧秧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