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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唐某某诉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682号原告唐某某,女,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人,农民。被告易某某,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对被告易某某的离婚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欧秧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