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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谢国云诉谢冬生、唐小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云,谢某生,唐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306号原告谢某云,女,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某某市某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卓某,男,1960年9月5日出生,土家族,某某商务公司员工。被告谢某生,男,194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唐某某,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云诉被告谢某生、唐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谢某云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谢某云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石纳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宇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