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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执民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潘丽平与郑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丽平,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遂执民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潘丽平被执行人:郑玲身份证:×××474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丽遂商初字第0123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玲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郑玲名下有房产(遂昌县妙高街道龙潭鑫城38幢1单元201室)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遂昌县妙高街道龙潭鑫城38幢1单元201室)。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孟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华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