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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民初字第235号原告:李某,务工。被告:陈某,务工。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既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戴本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金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