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董雪梅与管向阳、戴育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雪梅,管向阳,戴育敏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531号原告:董雪梅,女,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管向阳,男,198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经济开发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被告:戴育敏,女,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浙江省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雪梅与被告管向阳、戴育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董雪梅负担4400元,本院减收4400元。审 判 长 李占亚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人民陪审员 张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雅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