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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甲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保字第31号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住长岭县。被申请人张某甲,女,汉族,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于当日提供担保,要求对被告张某甲xx支行的银行卡号为xx中的xx元存款进行冻结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某甲xx支行的银行卡号为xx中的xx元存款进行冻结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曹国安审判员  孙景富审判员  冯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金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