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衢刑一终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罗花灵、初收吉等犯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刑一终字第42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某某,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押衢州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汤某某,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押衢州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甲,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押衢州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押衢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罗某某,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押衢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初某某,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押衢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某乙,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押衢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郭某某,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押衢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某丙,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2015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2015年4月30日被取保候���。现在家。原审被告人孟某某,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2015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某某、初某某、张某乙、郭某某、夏某某、汤某某、张某甲、吴某某、张某丙、李某某、孟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衢柯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被告人初某某、张某乙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郭某某、夏某某、汤某某、张某甲、吴某某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张某丙、李某某、孟某某各有期徒刑六个月。原审被告人夏某某、汤某某、张某甲、吴某某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夏某某、汤某某、张某甲、吴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夏某某、汤某某、张某甲、吴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夏某某、汤某某、张某甲、吴某某撤回上诉。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5)衢柯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朝文审 判 员 熊 娟代理审判员 周永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翁 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