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0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姬志新、姬志会等与李宏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志新,姬志会,姬银芳,李宏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415号原告姬志新,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原告姬志会,女,197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原告姬银芳,女,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市北关区。委托代理人陈燕明、武家申,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宏丰,男,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委托代理人张志红,河南本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志勇,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文明大道御峰名苑小区南。组织机构代码:77219704-2。负责人郭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宪强,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姬志新、姬志会、姬银芳与被告李宏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交通事故中涉及到保险责任限额在各被侵权人之间的分配问题,需等待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周 娜人民陪审员 程鹏飞人民陪审员 乔艳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申振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