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牡民申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马永霞与杨胜兰、芦伟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永霞,杨胜兰,芦伟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牡民申字第21号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马永霞,女,195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翠萍,女,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秀月,牡丹江市立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杨胜兰,女,195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一斌,黑龙江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芦伟明,男,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培军,黑龙江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马永霞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牡民终字第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马永霞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吕 毓审判员 王维平审判员 李仲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