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5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5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515-3号申请执行人周***,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现住三亚市******************。被执行人庄**,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现住三亚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城民一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借款本金4.4万元及利息(利息为:1、以16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0‰从2013年6月1日计至2013年11月8日止;2、以本金15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0‰从2013年11月9日计至2013年12月9止;3、以13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0‰从2013年12月10日计至2014年1月24日止;4、以本金4.4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0‰从2014年1月25日计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87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权利人周**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庄**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征询申请执行人周**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庄**目前下落不明,经本院查找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案件终结情形。本案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城民一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初美超审判员 王海军审判员 郭海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