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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州民初字第2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蒋仕富与刘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仕富,刘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州民初字第2118号原告蒋仕富委托代理人王昌跃,四川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范丹彦,经理。委托代理人胥娜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仕富诉被告刘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仕富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仕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1元,由原告蒋仕富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海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