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郝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郝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398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山西省景尚乡库韩村人。被告:郝某某,男,汉族,山西省寿阳县马首乡石泉村人。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郝某某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郝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郝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9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增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婷(校对人:张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