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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执恢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孙扣珠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庆生,孙扣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恢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孙庆生,男,1956年1月27日,汉族,住所地上海市名航区红松路XXX弄XXX号XXX室。被执行人孙扣珠,女,195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执行本院(2012)杨民二(商)初字第495号孙庆生与孙扣珠、上海市山川电脑喷画设计制作有限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庆生要求被执行人孙扣珠支付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现已下落不明,名下车辆已被本院查封,车辆去向不明,名下房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已做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银行存款、股票、社保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此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杨民二(商)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文汇代理审判员 叶    斌代理审判员 沈  富  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鲁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