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州民督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商南县水泥建材有限公司与张顺高申请支付令一案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商南县水泥建材有限公司,张顺高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州民督字第00011号申请人商南县水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南县城关镇五里牌。法定代表人吴正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海,男。被申请人张顺高,男。本院受理申请人商南县水泥建材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5月7日发出(2015)商州民督字第0001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张顺高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做出的(2015)商州民督字第0001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转入诉讼程序。申请费3067元,由申请人商南县水泥建材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志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