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泉州市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春蓉、吴转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春蓉,吴转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初字第676号原告泉州市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西路市工商局南侧中联华庭3C-7号楼店面23,组织机构代码66038161-1。法定代表人王洪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琼瑜、江怀,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春蓉,女,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告吴转明,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春蓉、吴转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市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春蓉、吴转明的起诉,该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春蓉、吴转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市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晓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苏艳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