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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干行受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刘海清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干行受字第1号起诉人刘海清,汉。2015年5月20日,本院收到刘海清的起诉状,诉状以余干县粮食局、余干县规划局为被告,请求二被告返还占有的物权,消除障碍,恢复消防通道,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其理由是:被告粮食局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严重侵犯了私人财产合法权益;被告规划局下达了停建通知书,开发商却加速违规完成工程,规划局与开发商有勾结之嫌。经审查,本院认为,余干县粮食局、余干县规划局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在2009年7月16日,已超过五年,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刘海清以余干县粮食局、余干县规划局为被告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江晓春审 判 员  余志华人民陪审员  江高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万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