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市中民初字第4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田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市中民初字第4762号原告:田某,枣庄矿务局医院护士。被告:陈某,中国银行枣庄分行职工。原告田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梅娟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人民陪审员 孟繁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