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科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包双利与侯七林、侯秀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双利,侯七林,侯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科执字第1号申请人包双利,男,1972年10月15日生,蒙古族,教师,现住内蒙古科尔沁右翼前旗。被执行人侯七林,男,1957年8月17日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尔沁右翼前旗。被执行人侯秀兰,女,1984年8月3日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尔沁右翼前旗。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的申请人包双利与被执行人侯七林、侯秀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因双方庭外和解,申请人包双利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终结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包双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执行员 王兴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阿茹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