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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2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锦生、张锦芬等与王维芳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锦生,张锦芬,张锦兰,张锦霞,张志明,张志华,王维芳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2057号原告:张锦生。原告:张锦芬。原告:张锦兰。原告:张锦霞。原告:张志明。原告:张志华。被告:王维芳。本院在受理原告张锦生、张锦芬、张锦兰、张锦霞、张志明、张志华诉被告王维芳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锦生、张锦芬、张锦兰、张锦霞、张志明、张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锦生、张锦芬、张锦兰、张锦霞、张志明、张志华负担。审判员  高晓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庆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