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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密执字第14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郭治业玉谷广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治业,谷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密执字第1472-2号申请执行人郭治业,男,汉族。被执行人谷广伟,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郭治业诉谷广伟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在本案审理期间,于2014年4月2日以(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808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谷广伟所有的车牌号为豫AC89**号圣岳牌大型汽车一辆。并于2015年4月20日对该车辆予以公开拍卖,竞买人谷韶凯(谷韶凯,男,汉族,1993年5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郑州矿区超化街5号楼24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01199305084997)以最高价190000元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原属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谷广伟所有的车牌号为豫AC89**号圣岳牌大型汽车一辆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谷韶凯所有,该车辆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谷韶凯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谷韶凯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车牌号为豫AC89**号圣岳牌大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李江海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建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