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民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房扬与浙江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民初字第699号原告:房扬。委托代理人:赵毅,浙XX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梦雨,浙XX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浙江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春秋南路66号。法定代表人:喻祖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浩,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华湘君,浙江天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扬诉被告浙江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房扬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扬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85元,减半收取2542.5元,由原告房扬负担。审 判 员 戚利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吴翰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