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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商初字第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爱平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紫琅支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平,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紫琅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商初字第00561号原告张爱平。委托代理人刘笋(特别授权),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紫琅支行,住所地南通市城山路78号金和大厦。负责人王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平诉被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紫琅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爱平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智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