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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钟群燕与汪浩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群燕,汪浩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民初字第225号原告:钟群燕,曾用名:钟琴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锡辉。被告:汪浩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群燕与被告汪浩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群燕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群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群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群燕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汪佳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 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