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四终字第0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文雯与天津世纪新南方综合消费品市场有限公司、天津市世纪新南方灯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四终字第05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雯,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世纪新南方综合消费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172号。法定代表人曹国强,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世纪新南方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172号。法定代表人曹国强,董事长。原审第三人天津市凯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城厢中路城厢嘉园44、45号一层。法定代表人王学林,总经理。原审第三人天津海豚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三马路133号。法定代表人李长贵,董事长。原审第三人天津渤海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61号银都大厦-5层。法定代表人于学昕,总经理。上诉人王文雯因与被上诉人天津世纪新南方综合消费品市场有限公司、天津市世纪新南方灯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4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文雯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文雯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文雯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1681元减半收取840.5元,由上诉人王文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润生代理审判员 张 璇代理审判员 于 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姜腾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