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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铁执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德焕与西安银财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焕,西安银财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铁执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王德焕,男,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委托代理人杨乐,西安市莲湖区青年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西安银财物流有限公司。王德焕申请执行西安银财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4)西铁民初字第003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西安银财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000元,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西安银财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到有关开户银行、国土资源局、房屋管理局、车管所等管理部门多方查证,被执行人西安银财物流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2015年5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4)西铁民初字第003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8000元,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本裁定及已生效的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4)西铁民初字第00350号民事调解书向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光平审 判 员  乔冬青代理审判员  王 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思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