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五(商)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与吴翔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吴翔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五(商)初字第74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营业地址上海市杨浦区。负责人吴海涛,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茅宇辉。委托代理人蒋懿萍。被告吴翔,男,198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与被告吴翔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