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杨云彩申请执行王桥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杨云彩,男,一九五二年三月二十日生,汉族,云南省石林县人,农民,住石林县。身份证号码:×××。被申请执行人:王桥华,男,一九七七年二月七日生,汉族,云南省石林县人,农民,住石林县。身份证号码:×××。关于杨云彩申请执行人王桥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石林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五日作出的(2014)石刑初字第12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申请执行人王桥华支付案款1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杨云彩。该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杨云彩于���0一四年一月十三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王桥华向申请人执行人杨云彩还款2000元后,双方对未给付的案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石执字第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 判 长 曹 勇审 判 员 王明乾代理审判员 赵继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计全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