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海法海事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代海军与被告唐海清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海军,唐海清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海法海事初字第261号原告:代海军,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委托代理人:王文玄,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耀华,荣成同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海清,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原告代海军诉被告唐海清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唐海清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海清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作为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海军撤回对被告唐海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288元,减半收取3144元,由原告代海军负担。审 判 长 张 波审 判 员 马卫东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龙宁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