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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3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欣铄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4)临执字第3089号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行第一团队拟稿人:刘俊才份数:1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3089号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欣铄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志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会明。被执行人吕悦。本院在执行巴彦淖尔市欣铄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吕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临民初字第6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的情行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健执行员 刘俊才执行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