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刑执字第3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张扬均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扬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3495号罪犯张扬均,男,1981年5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赤水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9日作出(2005)厦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扬均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交135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7351元,共同退赔人民币2285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杨均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5年11月11日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68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张扬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5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2年12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3年7月14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张扬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扬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二年十月至二〇一五年二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点四分,获得二〇一二年,二〇一三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500元。本院认为,罪犯张扬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扬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10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陈 斌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