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二初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小碰与中国工商银行焦作广场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碰,中国工商银行焦作广场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二初字第00180号原告李小碰,女,53岁。被告中国工商银行焦作广场支行。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中路。代表人高明,行长。委托代理人范志新,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郭百龙,河南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小碰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焦作广场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2月13日被告以帮助原告理财为由收了原告6份存单合计30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收条,但此后原告既未取得理财凭证和理财红利,也未得到利息。原告多次找被告,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现起诉要求:1.被告支付原告30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李小碰起诉的被告“中国工商银行焦作广场支行”,名称有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㈡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小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审判员 曹君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玉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