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三初字第00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三初字第00813号原告吴某被告王某原告吴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吴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敬东-2---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