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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三初字第00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三初字第00813号原告吴某被告王某原告吴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吴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敬东-2---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