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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商终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任飞进与夏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飞进,夏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10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飞进。委托代理人:施金鑫,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孔海燕,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梦。上诉人任飞进与被上诉人夏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任飞进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任飞进的诉讼义务,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任飞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玉强代理审判员  李 茜代理审判员  郑望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金巧芳